
2013年至2016年,日本央行对ETF购买计划进行小幅调整,提升购买规模并增加ETF基金种类。2013年,在2010年版的ETF资产购买计划上,日本央行增加了购买规模,从原先的4500亿提升至10000亿日元。2014年11月随着经济走弱,日本央行对购买ETF主要条款和条件作了进一步的修订,将ETF的购买种类进一步拓展,在东京股票价格指数ETF或日经225指数ETF上,加入JPX日经400指数的ETF(JPX日经400指数由400只投资吸引力高的股票组成,在确定入选股票时,参考衡量企业盈利能力、成长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,如企业资产负债率、销售利润率、净资产收益率(ROE)等)。
原标题:科大讯飞蜕变:“人工智能第一股”初养成陈佳岚1999年,在中国商业史上是一个特殊的年份。这一年,马云在杭州湖畔花园创立了阿里巴巴,最终成就一段商业传奇。彼时,距离杭州400多公里外的安徽合肥,一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博士生带领十几名同学,也开启了自己的创业生涯。
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,陈东升提出了创新就是率先模仿,找最好的葫芦画瓢,向国际领先的保险公司看齐学习。中国加入WTO后,泰康又提出了快速发展,自主创新的战略,提出了一张保单保全家、新生活广场等新理念,特别是2003年完成全国服务网络布局,奠定了跨入大保险公司的基础。随后又提出打造活力养老、高端医疗、卓越理财、终极关怀的四位一体新商业模式。
发展至今,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,四部大法涉及证券与信息披露管理,面临多头监管。1)《刑法》对违规信披处罚轻,案例少。第161条规定了“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”(原“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”)并列举9种立案标准,这一罪名需证明单位整体存在犯罪故意,证明难度高;但罪责轻,最高刑期只有三年并处20万罚金。因此实践中案例极少,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1996年以来以该罪名定罪的案件仅6件,难以起到严刑峻法的规制作用。2)《证券法》仅监管公众公司,处罚力度有限。概括来看,只要是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、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,均应披露,进一步列举12种情形。但即使违反上述规定,上市公司处罚金额仅30-60万元,相关责任人处罚3-30万元,处罚力度远远不足。3)《公司法》法条虚设、执法操作性较差。《公司法》第202条规定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材料需承担3到30万元罚款,但仅笼统概括为有关主管部门有处罚权,执法机构指向不明,导致法条虚设。4)《会计法》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。财政部主管《会计法》的制定与执行,与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准则互相独立,对违规情形、责任主体规定不一致,难以形成监管合力。
我们观察长江的流向,如果放在几千年前的话,拐弯的时候从往北走的时候都不知道长江到底该往东流,搞不清楚往哪里去,所以大江大河拐弯的过程当中,非常考验瞭望者或者是领导者的智慧,到底往哪个方向去。我记得有经济学家讲过,2029年看2019年会说我想你了,放长时光眼光来看,2019年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年份,错过了2019年可能会错过2029年,对很多人来讲错过了十年,也就错过了一辈子,没有多少个十年。
亚洲金融危机后,为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,韩国建立起了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, 1997 年《韩国银行法》规定,韩国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,同时保留少部分间接的监管职能,而金融监管职能则集中于新成立的、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督委员会(FSC),同时,1998年成立存款保险公司,执行对全部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。